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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节飞洋世纪城一处1600余平方米违建厂房被拆除!

转载 2023/08/11 09:14:42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奉节诗奉网 作者:奉节诗奉网 286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8月9日,县城市管理局依法启动对奉节县夔州街道冒峰社区商贸物流园内违法建筑的拆除工作。

据了解,本次拆除的违法建筑位于飞洋世纪城27号楼街对面国有土地上,是未经审批擅自搭建的钢结构棚架厂房,面积1600余平方米,今日已拆除600余平方米,计划用20天时间完成全部1600余平方米违法建筑的拆除及场地清理工作。

拆除前期,县城市管理局联合夔州街道、百盐(投资)集团多次进行实地走访踏勘,督促现场6家经营商户限期搬迁撤场。拆除过程中,工作人员现场监督,督促做好安全防护,降低扬尘影响,减少环境污染。

今年以来,县城市管理局不断深化城市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切实维护城市管理正常秩序。已累计查处违法建筑132处,涉及违建面积13468.48平方米,下达强制拆除公告65处,涉及拆除面积约10126.3平方米。

下一步县城市管理局还将严格按照“消存量、遏新增、建机制、管长远”的工作要求,以“零容忍”态度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设,积极稳妥推进存量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建立健全常态长效的现代违法建设治理体系。

普法时间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 未进入规划审批程序的违法建设,形成的违法建筑按照下列规定组织查处:(一)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绿地、公路、河道和水工程管理范围等专门管理区域内修建的,由有关法律、法规确定的该区域的主管部门组织查处。(二)不在本条第一项所列范围修建的,属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查处;属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由土地主管部门组织查处。设立了综合执法机构的,可以由综合执法机构统一查处。第八十八条 负责组织查处的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综合执法机构对本条例第七十四条所列违法建筑,应当责令停止建设,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对本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项所列违法建筑,由负责查处的主管部门或者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拆除、回填,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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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审:龙浩

信息来源:来源奉节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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