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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奉节一药房被责令整改!

转载 2023/06/05 09:16:15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奉节诗奉网 作者:奉节诗奉网 268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近日,

有市民在阳光重庆反映

奉节县普恩堂药房

将眼药水开成阿胶的小票

市民反映

奉节县普恩堂药房将眼药水开成阿胶的小票


于2023年4月27日9:22在奉节县普恩堂药房(地址: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诗城西路136号B2商业1-3-12)购买萘敏维滴眼液,药房按照阿胶九芝堂250g,药房刷医保卡19.8元,医保小票上显示其购买的是阿胶并非萘敏维滴眼液。市民表示药房有2张小票,药房工作人员将阿胶的小票撕了给市民的是眼药水的小票。


诉求内容:1、如果其购买的药品无法使用医保药房工作人员应主动告知不能用其他药品代刷医保卡,2、核实药房工作人员是否刷了2次医保卡。



回复信息


您好!就您反映“购买药品是否可以用其他药品代刷”一事,奉节县民生之声服务中心交奉节县医疗保障局核处,现将调查核实情况回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您反映于2023年4月27日在普恩堂大药房购买萘敏维滴眼液,药房按照阿胶九芝堂250g,药房刷医保卡19.8元,医保小票上显示其购买的是阿胶并非萘敏维滴眼液。


二、调查情况


接到相关反映后,经医保局基金监管科同志调查,职工待遇科同志查询医保系统,查实结果如下:重庆普恩堂夔州医药有限公司将您购买的“萘敏维滴眼液”一盒,串换为“阿胶九芝堂”250g上传至医保系统,并使用你医保个人账户进行结算的情况属实,其在2023年4月27日上传的结算记录为1次。


三、处理情况


重庆普恩堂夔州医药有限公司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执行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规定,核验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凭证,按照诊疗规范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向参保人员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不得分解住院、挂床住院,不得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不得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不得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不得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的相关规定,但鉴于其行为未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鉴于未造成基金损失,奉节县医疗保障局责令重庆普恩堂夔州医药有限公司立即整改,并约谈有关负责人。 


奉节县医疗保障局已将上述办理情况向您反馈。感谢您对医保工作的关心支持。如有疑问,请与我单位进一步沟通。联系人:舒子乘,联系电话:566632759。



-END-










监审:龙浩

信息来源:来源阳光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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