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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
市高法院发布
重庆法院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第五批)
奉节一案例入选
案例7
刘某某等诉周某某生命权、
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父母应以合适的方式介入未成年人之间的纠纷
【案件信息】
案号:(2021)渝0236民初723、724、725、726号
法院: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审判员:曹琴
【基本案情】
某日,小学生舒某某与同校同学刘某某等6人发生争吵。舒某某之母周某某赶到后,认为舒某某受到欺负,便对刘某某等以扇耳光的方式实施殴打,造成刘某某等头面部不同程度受伤。同日,刘某某等到医院检查,均支付医疗费 699元。
【裁判理由及结果】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周某某作为成年人在未了解争吵原委情况下对包括原告刘某某在内的6人扇耳光,致使刘某某等人面部损伤,应承担检查费用。周某某作为成年人在面对学生间的争吵时,未采取合理方式解决,直接对未成年人实施殴打,一定程度上给刘某某等人精神上造成痛苦。根据侵权人过错、侵权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因素,酌情支持精神抚慰金,遂判决周某某分别支付刘某某等6人的医疗费用,并各支付精神抚慰金三千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为特殊的校园侵权案件,在未成年人之间发生纠纷时,一方未成年人的父母采取过激处理方式导致相对方未成年人受伤的典型案例。
父母是未成年人最好的榜样,对于未成年人思想、品德、作风的形成将产生深远的影响。本案中,当孩子在校发生纠纷时,父母不仅没有积极劝导化解矛盾,而是采取了殴打同学的过激手段,给被殴打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伤害的同时,也给自己的子女带来不良示范,并最终承担了相应的法律后果。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支付医疗费和精神抚慰金的赔偿责任,充分彰显了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鲜明立场。同时,也对于促进家长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观,引导和教育未成年人正确认识和处理问题,培养健全的人格具有积极意义。
-END-
监审:龙浩
信息来源:来源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奉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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