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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奉节县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根据《长江保护法》和《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加强辖区内“一江四河”环境保护,决定在辖区内开展船舶岸电使用专项整治行动。
4月7日,该支队六大队执法人员在梅溪河水域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宁龙羽268”船舶在华电大件散货码头靠泊超过两小时,具备岸电使用条件,未按规定使用岸电。这一行为违反了《长江保护法》第七十二条“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港口岸电设施、船舶受电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靠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岸电......”和交通运输部《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具备受电设施的船舶(液货船除外),在沿海港口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靠泊超过3小时,在内河港口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靠泊超过2小时,且未使用有效替代措施的,应当使用岸电......船舶靠泊不足前款规定时间的,鼓励使用岸电”的规定。
执法人员立即对该船相关违法行为现场调查取证,并督促该船立即整改。涉案船舶及其管理公司积极配合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调查,表示将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要求,靠泊期间按规定使用港口岸电。
鉴于上述情况,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执法人员给该船舶所属公司下达了《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书》,对该船舶所有人员进行了《长江保护法》和《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并对所属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
这是奉节县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因船舶未使用岸电首次作出的行政处罚。
奉节县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将持续加大对靠港船舶使用岸电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使用岸电,推进“一江四河”生态文明建设,为航运绿色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的执法保障。
来源:县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
作者:翟思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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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审:龙浩
声明:来源县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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