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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胡某某等诈骗案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2021)渝0236刑初64号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初,被告人陈某某、胡某甲、黄某某、蒋某某、胡某乙商量制作“金鼠挂”APP平台骗取他人入职费。陈某某冒充老板,负责给入职人员洗脑、进行宣传及发红包活跃气氛,胡某甲负责招纳人员缴纳入职费、进行宣传及解散微信群时察看入职人员动向,黄某某负责收取入职费和审核资料,蒋某某负责售后和解决相关问题,胡某乙负责给入职人员结算工资和做文案宣传图片,五被告人并约定了占有股份的份额。2020年1月初至3月1日期间,五被告人通过发朋友圈虚构“金鼠挂”是一家做广告宣传的平台,缴纳入职费后可以通过刷广告得到奖励以及推荐新会员加入可以得到佣金等为诱饵,向文某某、文某等被害人收取588元、988元、1388元共三个等次的入职费。2月中旬,郑某某(另案处理)受陈某某邀约,加入进来帮忙进行结算和收取入职费。后被告人为逃避侦查和追求利润最大化,在缴纳入职费的人数达到一定规模,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以系统出现故障、系统需要维护等理由关闭“金鼠挂”APP平台,解散微信群。被告人陈某某、胡某甲、黄某某、蒋某某、胡某乙、郑某某通过上述方式向文某某、文某等被害人非法收取入职费共计817.7404万元。除去结算的工资等开支后,陈某某分得50.749万元,胡某甲分得31.8万元,黄某某、蒋某某、胡某乙各分得7.6万元。诉讼过程中,被告人胡某甲、黄某某、蒋某某、胡某乙退缴违法所得并缴纳罚金。
裁判结果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胡某甲、黄某某、蒋某某、胡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电信网络,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五被告人系共同犯罪,陈某某、胡某甲系主犯,黄某某、蒋某某、胡某乙系从犯。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等情形,遂判决五被告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四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至五万元不等,并追缴五被告人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05.349万元,对公安机关扣押的供犯罪所用的手机、台式电脑主机等依法予以没收。
一审宣判后,五被告人均提出上诉,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判已生效。
典型意义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呈现持续高发态势,该类犯罪诱惑性强、涉案金额高、受害人数众多、危害范围广,已成为严重威胁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毒瘤。本案中被告人组成犯罪团伙,利用部分人希望快挣钱、挣快钱的心理,翻新网络诈骗手段,通过APP平台以奖励、佣金等为诱饵导致众多被害人上当受骗,骗取巨额钱财,不仅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更是严重污染了网络生态环境。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期徒刑十一年至四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至五万元不等,并追缴违法所得,充分体现了依法从严惩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坚定态度,对于有力震慑犯罪,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网络安全意识,提升识骗防骗能力,营造健康文明的网络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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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审:龙浩
声明:来源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奉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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