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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参保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整改;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
(一)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
(二)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三)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收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二、参保人有以下情形的,除依照上述规定处理外,还应当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一)个人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以上三种行为之一,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
(二)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
(三)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
守护医保基金安全,事关你我 ,人人有责。若发现他人骗保行为,请及时向医保部门举报。
国家医疗保障局:010-89061396,010-89061397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023-88979964
奉节县医疗保障局:023-56551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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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审:龙浩丨技术:杨学海丨摄影:王亚雄丨主编:王策毅,陈蓉
声明:来源县医保局
官网:www.cb630.com/www.sfw1987.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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