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扫一扫
2022年1月5日,奉节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王某明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5年12月,奉节法院判处被告重庆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支付重庆市奉节县某担保公司代偿资金本金458.47万元。诉讼期间,奉节法院依法对包装材料公司的机器设备予以扣押。判决生效后,包装材料公司一直未履行法院判决,担保公司向奉节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7 年 9 月,王某明作为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擅自将奉节县人民法院已扣押的机器设备以 20 万的价格变卖给李某,并未将价款交给奉节县人民法院保存,也未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担保公司,致使奉节县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王某明的行为既损害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力。
经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明对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当受到刑罚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近年来,奉节法院深入推进“三中心一场地”建设,基本形成“执行传统查控+执行科技赋能”紧密结合的执行格局,实现立案、查控、拍卖等全网全程高效率运转,运用快速反应、迅速出警等办法有效破解山区信息系统不能全覆盖所面临的执行难题,全面提升执行威慑惩戒效果。2018年以来,司法拘留188人,公示曝光2401人,网络发布失信者名单4401人,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责87人。